Page 175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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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
协调的特点是决策过程迅速、经济和解决大多数争端。
协调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抄送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和核实;
②总干事分析、评估并确定相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等);
③总干事听取各方意见,陈述事实,反复说服和协调;
④总干事的决定(FIDIC 要求在收到有争议文件后 48 小时内作出决定)。
(二)行政调解
请组织项目现场的合同管理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性质: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进行(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规定);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行政调解原则:行政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公平、适度、合法和封闭。
调解程序如下:
当事人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及有关材料(证据、法律文书等)递交给相关
人员。是否受理应由调解机构决定,受理条件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是利害
关系当事人。调解机关任命一到两名调解人,以帮助双方达成谅解,完成协
议。如果调解成立,当事人应当订立协议或者新合同。
(三)仲裁
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仲裁程序的特点如下: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仲裁机构调解或解决争议;
②仲裁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
③中国实行“或裁或诉”的制度,FIDIC 合同条件中以仲裁解决争议为
最终手段和途径。
仲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独立仲裁、一
裁终局。
仲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缔约仲裁机构提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审
查受理问题。
②仲裁庭的组织;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选举一名,
共同选举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一名。当事人应当回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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