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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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



                   协调的特点是决策过程迅速、经济和解决大多数争端。
                   协调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抄送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和核实;

                   ②总干事分析、评估并确定相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等);
                   ③总干事听取各方意见,陈述事实,反复说服和协调;
                   ④总干事的决定(FIDIC 要求在收到有争议文件后 48 小时内作出决定)。
                   (二)行政调解

                   请组织项目现场的合同管理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性质: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进行(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规定);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行政调解原则:行政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公平、适度、合法和封闭。
                   调解程序如下:
                   当事人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及有关材料(证据、法律文书等)递交给相关

               人员。是否受理应由调解机构决定,受理条件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是利害
               关系当事人。调解机关任命一到两名调解人,以帮助双方达成谅解,完成协
               议。如果调解成立,当事人应当订立协议或者新合同。

                   (三)仲裁
                   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仲裁程序的特点如下: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仲裁机构调解或解决争议;
                   ②仲裁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
                   ③中国实行“或裁或诉”的制度,FIDIC 合同条件中以仲裁解决争议为

               最终手段和途径。
                   仲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独立仲裁、一
               裁终局。
                   仲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缔约仲裁机构提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审
               查受理问题。
                   ②仲裁庭的组织;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选举一名,

               共同选举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一名。当事人应当回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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