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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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③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
单价。
④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价款的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
我们对“索赔”一词越来越熟悉。从字面上讲,索赔就是索赔。在慈海案中,
该要求被具体解释为“交易一方应就另一方违反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造成
的损害向另一方寻求赔偿”。然而,项目索赔不仅意味着索赔,还意味着“有
权要求”,即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或索赔(赔偿)的权利,法律称之为“索赔
权”。在项目合同中,索赔符号应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网站会提出或询问特定的问题。对于供应商来说,要求的范围要
大得多。一般来说,如果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责任,可
以通过以下法律手段提出索赔:
①业主或业主代表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项目计划
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导致项目延期,项目成本未按时支付。
②雇主行使其在合同下的权利。例如,要更改项目,停止生成项目,等等。
③必须由业主承担的特殊风险事件。例如,不可预见的自然障碍、影响
项目实施其他方面的条件、不利的气候条件、定期检查报告中提到的以外的
地质条件、国家立法的变化、价格上涨、汇率变化等。
其次,一方相信或寻求行使其在该事项上的权利。这通常是合同和法律
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最后,双方没有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例如,业主(业主代表或工程师)
签署的付款义务没有及时履行。或者,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供应商可通过
正式信函向业主提出申请。
在工程实践中,索赔权是双向的。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FIDIC 施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业主可要求延长通知承包商费用和
缺陷的截止日期。然而,对业主的要求通常较小,管理过程更容易、更方便。
业主可通过开立账户、扣除项目资金、没收履约保函、从补遗中扣除资金等
方式解决对承包商的索赔。最常见、最具代表性且难以解决的是承包商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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