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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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港口与航道工费用管理 ◆
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3)工程变更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
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4)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例如不可抗力的影响、业主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
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施工;使承包商蒙受经济损失,承包商由此提出索赔。
(5)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业主推迟支
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 按照合同的类型分类
①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②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③联营体合同索赔,即联营体成员之间的索赔。
④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⑤其他合同索赔,例如承包商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
等之间的索赔。
3. 按照索赔的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的日期。与此相应,业主
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缺陷通知期(即保修期)的延长。
②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包括利润)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同样,
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费用。
1999 年版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可以得到的工程索赔内容为;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利润索赔。实际的工程索赔中,常常是三个方面的组合。
4. 按照索赔的起因分类
索赔的起因是指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例如,业主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现场、
道路等;工程师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项目管理失误;业主没有
按照合同及时地支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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