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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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
第二节 航道与航道工程
一、通航水域与航道
就定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进入的水域均可以说是通航水域,沿海地区、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
即为航道。但是,在具体定义上,面临着许多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关于通航水域
为了明确界定海水,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
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下面分别将“船舶”和
“排筏”与水域结合起来加以假述。
有许多类型的船舶,从大到小,大小不一。船舶作为一种水上运输工具,
其属性是一致的,但不同类型和尺寸的船舶的功能是不同的。虽然在小沟渠
和溪流中执行渡轮任务的小木桨和小船板,以及在池塘和小湖公园中提供娱
乐、捕鱼和采集水生植物的小船和桨,都可以称为“船舶”,但它们在功能
方面执行水运和其他服务类型的船有很大的不同。值得探讨的是,只能够供
前一类小划、小艇活动的水域是否可以称为通航水域。
木筏通常是指将竹子和木材绑在一起进行集中游泳或拖曳的浮体,并且
具有不同的尺寸,包括平衡和疏浚。木筏不同于分散的竹和木,但在分散的
竹和木等小山小河中,常常可以找到由一些竹和木制成的小木筏。因此,只
能用于竹子个体或小群体的水可以称为通航水域,这也是值得探索的。
在制定航道建设的基本条件时,人们往往不将上述水域纳入海洋水域的
范畴,而是将具备船舶和大中型渡轮运营准入条件的水域定义为真正重要的
适航水城。当然,这些水域也可以用于小船、小船和筏,但它们主要不是为
它们服务的。基于这种理解,表 1-1 列出了海区和非海区定义的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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