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P. 33
第一章 环境保护
保护和改善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五”计划期间建设的 156 项大型工程,注意了全面规
划,合理布局,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时,考虑了风向、水源地等环境因素,部
分工程还设置了治理污染的设施。在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进行了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等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加强了植树造林和水土
保持工作,从而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并增加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0 世纪 70 年代初,周恩来总理敏锐地觉察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 1970
年 8 月曾提出:“要消灭废水、废气对城市的危害,并使其变为有利的东西”。
1971 年 2 月,周总理在接见全国计划会议部分代表时又指出:“我们一定能够
解决工业污染,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在搞经济
建设的同时,就应该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绝对不做贻害子孙后代的事。”
1972 年 6 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自此,中国把环
境保护工作正式列入政府工作议程。
1973 年 8 月 5—20 日,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在北京第一次召开了全国环境
保护会议。这是一次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上具有重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会。会上
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
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会议还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1974 年 5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随
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局也相应设立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978 年 3 月 5 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
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 年 9 月 13 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予以颁布。它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为制定环
境保护方面的其他法规提供了依据。它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
轨道。在“六五”计划中,保护和改善环境被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大任
务之一,加强了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解决了环境保护的资金渠道,从此,环境
保护工作正式列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1983 年 12 月 31 日—198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
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在总结过去十年环境保护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