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财务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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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金融
                  Accounting and Finance


                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

            对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对财务公司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状态、风险变化方向
            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系统性的评估和监测,并依据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
            规划,开展监管检查,合理投放监管资源,通过对财务公司的现场检查,根据
            CAMELS模型得出风险评级结果,并采取不同的相应的监管措施。

                基于“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以“风险评级”为基
            础的“分类监管”理念,通过的财务公司的风险评级,根据不同财务公司的风险
            状态和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从而真正实现对财务公司金融监管的

            “区别对待、分类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分类管理”的理念,可以对财务公司实施差异性的
            “分类监管”政策。对于一些内部控制较好、经营比较稳健、风险控制能力较
            强、资本实力较好的财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实施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支

            持金融创新,鼓励做大做强;对于一些内部控制一般、经营比较激进、风险控制
            能力与资本实力较弱的财务公司,监管部门可以执行严格的监管政策,严格限制
            盲目发展高风险业务,控制投机行为,确保财务公司的稳健发展。这样,才能从

            根本上改变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一刀切”的现象。
                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推行“功能性监管”和加强监管联动。从金融监
            管机制来看,监管部门应该推行“功能性监管”,加强金融监管联动。一方面,

            监管部门通过加快推行“功能监管”,逐步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
            管”的转变。“功能性金融监管”,就是指根据金融体系、金融中介自身的基本
            功能,进行金融监管的一种监管体制。通过推进功能性监管,可以实施跨市场、

            跨产品、跨机构的监管协调,确保对财务公司的金融监管政策,更加具有连续性
            和一致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加强金融监管联动,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
            监管的管理框架下,建立起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以及与中国人民银
            行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分业监管所造成的各种弊端。

                总之,通过推行功能监管和监管联动,一方面,可以解决对财务公司的金融
            监管中存在的“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财务公司
            的金融监管,更具有针对性,淡化财务公司与监管部门博弈的心理预期,一定程

            度上降低了财务公司合规经营的难度。
                第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适当扩大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从财务公司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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