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财务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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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金融影响研究
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对集团内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产业的资金投向允许
财务公司通过金融市场拓宽筹融资渠道等。在投资方面,允许财务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如债权、股权等投资。
由于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企业之一,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监管实际
上是动用大众资源服务于企业集团等少数利益体。根据“谁受益谁监管”的原
则,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适当考虑构建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监管、财务公司内
部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联动,推动财务公司金融监管的创新,具
体包括:
第一,明确财务公司金融监管目标,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与保护利益相关人
从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来看,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
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人
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对财务公司监管的目标,不应以保障没有一家财务公司破产为目标,
而是以保障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为目标。单个财务公司的生存和发
展,则应由特定利益相关者负责。财务公司的具体监管目标应为:以维护国家经
济、金融秩序为前提,建立对财务公司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及时校正机制,减少风
险累积,支持财务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对《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适时进行修改,总的原则应是宜粗不宜细,要突出服务于企业集团,要鼓励
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金融创新。对财务公司具体业务的定量化指标,如对融资租
赁、买方信贷业务的资质要求、对外拆借的规模期限、信贷资产转让的规模期限
等,可引用监管部门普遍性的业务规则,而不宜单独设置过高要求,以体现公平
和时效的原则。
第二,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风险为本”和“分类监管”的理念。从金
融监管理念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风险为本”和
“分类监管”的理念。
所谓“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的一
种形式,它是一种通过有效地识别财务公司的风险种类,对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
活动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系统、全面、持续的评估,全面、动态地掌握和评
价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分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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