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书法艺术的发展与创新
P. 147
第四章 书法艺术审美研究
审美领域同样涉及权力的问题,书法接受和书法审美判断的标准并不掌握在所有
人的手中,而是在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个社会阶层凭借“话语权”的角力
而生成,最终形成笼罩于全社会之上的书法审美“话语场”。而这样一种“话语
场”中对书法审美话语权的掌控也并非纯粹由某一个阶级所决定,书法审美的话
语权只有在得到跟随阶级的承认之后才具备真正的合法性。斯特里纳蒂曾经这样
定义“霸权”:社会的统治群体使用的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手段,这一群体基本
上是,但不全然是统治阶级。他们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共识的协商建构,将统治
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融为一体,让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被统治阶级产生“自发的认
同”,从而维护其统治地位。
基于这种判断,书法接受的审美判断也就绝不会由每一个人共同决定,而是
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与个体之间形成的“加权平均”的共同构建。迪弗在《杜尚之
后的康德》一书中曾经写道:“因为文化资本的不公平扩散,倾向于将所有关于
艺术的民意测验建立在某些文化人头税之上。你充分意识到,构成我们文化遗产
的东西的清单,并不会平等地属于我们当中的所有人。”布迪厄的区隔理论也让
我们更清楚地明白,在传统书法审美的“经典一人文范式”中,朝廷和士大夫阶
层对书法审美占据的绝对话语权不仅仅是一种审美上的偏好,也同时是一种阶级
统治的文化工具。
书法审美的社会构建首先来自对审美标准的确认。在中国古代社会,审美标
准的确认把持在朝廷与士大夫阶层,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极低的识字率让他们
无法真正感受到书法艺术的审美魅力,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压迫下自觉地
否定自己在书法上的审美直觉,心甘情愿地臣服于精英阶层的书法审美趣味。白
谦慎先生认为:“理解和欣赏一种趣味需要知识,有意识地追仿或创作一种趣味
也需要知识。”而这种知识仅仅掌握在社会的少数统治阶级手中。传统社会中占
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对书法审美相关的知识并不理解,他们只是像政
治上臣服于朝廷与士大夫一样,在文化领域的书法审美上臣服于此。
在认识艺术审美的社会性时,很多艺术理论家都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观念:
“任何时代的艺术,都是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服务的。”虽然这种阶级
性表现得并不明显,在大多数时候,我们很难将属于平民阶级审美趣味的书法作
品与属于士大夫阶级或朝廷审美趣味的书法作品清晰地区分开来。更何况,在
历史发展中,“雅”和“俗”的区分同样在相互交流共通中不断转化。但将书法
·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