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书法艺术的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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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的发展与创新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Calligraphy Art
创作需要遵循着“中庸之道”,以表达一种对主流文化的认同。这种创作方式依
托于书法的接受方式而存在。在书法的欣赏、接受和学习中,书法欣赏呈现为一
种文化的教化,而书法的创作则以精神内容的表达为重要目标。在书法的接受
中,欣赏者所感受到的不仅是创作者个人的情感,同时也是时代精神的呈现:书
法不仅表现生物体有血有肉的生命感,同时也能表现人生的境界,并在某种意义
上具有教化功能。汉隶的雄健,魏晋的风韵,唐楷的秩序,宋书的意态等,每一
时代的书风大都受其文化观念的影响,表现一代人的心境。而个人人生信仰的不
同,其艺术追求也明显不同,道家思想反映在书法作品中,与儒家或佛家的观念
反映在书法创作中,其内在感觉和外在形式不尽相同。
在书法欣赏中,这种由社会增添的,并不属于书法艺术本体的文化内容也
受到了很高的重视。书法作品的欣赏者并不是简单地欣赏书法作品的形式美,而
是更多地由作品本身产生对人的文化联想,而这种文化联想同时也是一种符合社
会规范的道德性审美要求。李刚田先生对此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古人怎么欣赏书
法作品呢?大概宋代以前没有大纸,传世的书法作品都是小幅,当时的文人赏读
这些小幅书法的特点是“口诵其文,手楷其书,想见其人风采。”通过优美的
文辞,动人的翰墨风华,去体味作者的才思胸怀、气质禀赋和人格魅力。这种文
辞、笔墨、人格糅合在一起的审美方式,是中国古典哲学思想中天人合一,真、
善、美合一理念的表现。在欣赏一件书法作品时,不单单是对技巧形式的解读,
文辞的内容以及作者的气质、人格都将对书法美具有参与、影响作用。
在中国古代对书法的评价中,这种以人品论书而不是以书法本体论书的评论
方式不胜枚举。孙过庭在《书谱》中便以这样的道德标准评判王羲之和王献之的
书法,以王献之自称胜过父亲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儒家道德标准而加以强烈批判:
“自称胜父,不亦过乎!且立身扬名,事资尊显,胜母之里,曾参不入。以子敬
之豪翰,绍右军之笔札,虽复粗传楷则,实恐未克箕裘。况乃假托神仙,耻崇家
范,以斯成学,孰愈面墙!”这样的书法批评方式显然不能够以理服人,如果说
王献之没有遵循其父亲王羲之的书法规范便无法成为书法家,那王羲之又是否遵
循了其父亲的书法创作规范了呢?孙过庭搬出曾参的故事,以此对王献之的自大
进行批评,这并非站在书法艺术本体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中国儒家“三纲五常”
的道德准则上进行的。因此,传统书法观念在很多时候都建立在书法与人品及社
会规范之间相统一的立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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