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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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
①纳税人制造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根据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纳税交易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赊购分期付款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为收款日,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
日期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的,以应税消费品交货日为准。
●预付费用计费方式为应税耗材的发货日。
●委托代收付款的,为应税消费品发货并办理代收手续之日。
●委托代收付款的,为应税消费品发货并办理代收手续之日。
●对于其他计费方式,以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货款领取凭证之日为准。
②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
于其他目的的,自转让使用之日起纳税。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征收并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为自然人的除外。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自进口报关之日起纳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和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纳税人注册地或者住所地
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汇缴税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
税人迁往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县(市)销售的纳税人,向设
施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有
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
准,主营业所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代理人为个人外,应向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
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额。委托自然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人必须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必须在报关地申报缴费。
3.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支付期限为第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
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逾期仍不能缴纳
税款的,可以逐案补缴税款。逐案。
以月或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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