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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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提供劳务的场所;
●涉及建筑、安装、装配、维修、勘探等工程活动的场所;
●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需要说明的是,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委托经常代为签订合同、仓储、发货的单位或者个人,该代理人作为非居民企
业。常驻公司常驻中国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将法人组织视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国内企业所得税按独
立核算纳税人的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有多个非法人企业实体,纳税将
由法人实体合并。推行公司税制(corporate tax)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
展的方向,也是公司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使之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公司纳税
义务的确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非个人的组织或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
体一般都需要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将法人视为纳税人,符合国际惯例。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以不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自中国境
内的收入,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征收预扣税。预扣税机构针对每次付款或到期
日从应付金额中预扣税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
可以将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方列为扣缴义务人。在公司税管辖范围内可以
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包括:
●项目运营或业绩预期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迹象表明无法履行纳税
义务。
●未完成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委任代表履行纳税义务的
个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或预缴申报的个人。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额的
计算基础、计算方法、扣缴期间和扣缴方式。
2.法人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企业和组织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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