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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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3. 制定特别专项导则
                   名镇名村房屋间距普遍较小,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的日照、抗震、消防、绿化、水
               务等现行规范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满足名镇名村特殊要求的技术规范,比如《名镇
               名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编制,充分考虑到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
               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

               装置;同样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设计规范》,切实考虑名镇名村特殊建筑肌理、
               村镇特色、传统格局、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周边环境关系的保护工作。重现保障名
               镇名村安全、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的引导设计,最大限度地使生活在这些村落的居

               民提高生活质量。
                   制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细则。对征收或置换后的居住房屋,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
               及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在明晰房屋产权基础上,办理“居改非”手续,根据现
               行政策进行土地评估,需要补地价的按有关规定补地价。

                   制定房屋修缮细则。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涉及的房屋修缮(包
               括新建、扩建)项目,市、区有关部门给予立项和按规定进行审批。
                   制定商业项目证照细则。为支持民宿及特色业态的培育和经营,区政府有关管理
               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确认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业态导则的商业项目。消防、

               工商、环保、卫生防疫、食药监等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三)加快立法,严格执法
                   加快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决名镇名村政策方面的问题
                   1. 聚焦重点

                   明确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核心保护范围,同时划定环境协调区范围。
               2013 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了第六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审批。建议有意申报的镇村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需

               加强协助和支持。
                   2. 加快立法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
               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浙江、河南等部分省、市相继出台针对本
               地区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或办法。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及参考 2014 年 6 月 19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条例》,
               梳理现有市级名镇名村的政策,尽快由市建管委报请市政府出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保护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使名镇名村的日常保护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

               时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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