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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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医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这是医保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得以完善而不

             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中国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
             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信息化环境下医保档案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提供了良好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也为新时期下中国医保档
             案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了有益参照,如欧盟已制定了两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指令,一

             是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 2001 年颁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协
             调指令》,该指令是针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由此

             引发的信息共享平衡问题而制定的;二是 1996 年欧盟针对数据库保护存在新的
             知识产权问题而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该指令是欧盟在世界上首
             次提出的对数据库特殊权利进行保护的指令,规定数据库的制作者享有禁止他人
             撷取其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权利。中国应在已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基础

             上,结合国际上在信息化环境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有益启示,加快完善信
             息化环境下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建设,一方面通过立法
             明确信息化条件下档案工作者与档案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

             面通过立法明确档案用户利用包括档案数据库在内的其他各类信息化的档案信息
             开发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2)加快信息安全立法
                 信息化环境下的医保档案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医保业务活动、行业研究,还涉

             及参保个人资料和隐私,由于中国档案信息网络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国家虽已出
             台了一批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
             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为医保档案信息网络建设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中国目前还尚缺乏有关档案信息安全的专门法规。纵
             观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国际档案界对电子文件和数字
             档案信息的管理做出了许多规定,如北欧国家档案馆于 1997 年共同出版的《电
             子文件保护和存取》、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于 1996 年制定的《澳大利亚数字载

             体长期存取与保护的原则》等,旨在保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信息的长期存取保
             存人类记忆;在数据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欧盟由 20 世纪至今相继为在

             欧盟内部公平处理和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自由运转的矛盾关系制定了
             《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自由运转的指令》、为加强欧盟各国打击信息安
             全犯罪进行司法合作的《信息安全决议》,以及旨在打击信息系统犯罪而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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