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P. 297

» 第十二章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第十二章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第一节  城市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功能及配置



                   一、监控中心的功能


                   由于综合管廊为建设于地下并服务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为无人值守的场所 C
               在正常情况下,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采用监控中心集中监控,结合现场定
               期巡视的管理方式。根据 GB/T 52174—2017《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
               标准》的第 3.2.1 条,“设有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用房。”

                   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是指安装有统一管理平台和各组成系统后台等中央层设备,满
               足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所辖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协调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场所。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既是日常监控、

               运行管理中心,也是应急事故、灾情处理指挥中心。
                   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是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最为重要的建筑之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和可靠性要求。监控中心可采用独立专用的建筑形式,也可以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
               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

               管理。
                   为了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能够对综合管廊内的环境参数、机电设备和系统进行集
               中监视、远程操作和管理,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接入监控中心,且监控中心
               与综合管廊之间设置连接通路。监控中心的设置位置,根据片区总体规划、所属区域

               划分和运行管理要求等综合考虑。

                   二、监控中心的布置

                   综合管廊监控中心通常设置有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和调度会议室等。

               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区域包括控制区、设备区等。设有消防控制系统的综合管廊,为
               了便于和其他相关监控与报警子系统在灾情发生时的跨系统联动、协同工作,其消防
               控制中心也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合用。
                   控制区也称中控室或控制中心,内部的主要设备包括显示大屏、各子系统的监控

               操作站、统一管理平台工作站和工作人员操作台等。GB/T 52174—2017《城镇综合管廊
                                                                                        2
               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第 3.2.2 条中规定,“控制区的面积不宜小于 20m 。”

                                                                                         • 281 •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