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水文地质勘察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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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资源评价与资源保护

             规体系和制度框架,地方性的配套法规体系也逐渐出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职责权限也基本确立起来,在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
             保护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实施的地下水

             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详细说明,对于民众呼吁的地下水资源超采区管理问题和

             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出台,在地下水具体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强制力的管理措施。在海河流域范围内,虽
             然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海河流域范围内实行的流域与区域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对跨省、跨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仍然

             存在矛盾和问题,因此,不能很好地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恰当地解决流域地下水
             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很好地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积
             极的贡献。

                 2. 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在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水利部的机构编制方案规定实施后,明确了水利部门对
             地下水资源主管权限,但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地下水管理的职责权限分散的现
             象,取水供水管理不统一,用水排水不协调,这些导致地下水规划和管理过程中

             的信息部队称,也削减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职能。在实际
             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海河流域整体的水权分配很难从流域的整体布局出发,海河流域地下水

             取水总量的控制体系也很难合理考虑整体的配置方案;这也使得海河流域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很难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市场条件和水权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执
             法。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不能适应其职责要求,在区域之间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
             问题时困难重重,而且在日常的水行政执法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管管理依据和

             法律手段。
                 二是海河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够清晰明确,也使得在地下水

             开发利用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执法力度不够,措施也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的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过程中仍然从自身的利益出
             发,不能很好地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关系,流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力度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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