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水文地质勘察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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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资源评价与资源保护

             排放量等。中国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属于典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水法》中明确规

             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其所有权,各级部门按照中央政府赋予
             的权限自上而下的制定及落实诸如取水许可、禁采区及限采区分区管理、排污许
             可等措施以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在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中,中央
             和有关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国的地方水利部门同时受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领导。大部分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发展经济而非中
             央层面的节约取用地下水,加之,上下级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容易导致地下

             水资源的收益权及处置权为地方所控制,使得所有权虚置,从而导致地下水资源
             管理的低效。
                 (二)市场化
                 由公共池塘资源的竞争性可知,用水者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某种需要

             交换的角度出发,就会有机会得到收益,从而促使私有产权主体有很强的利益动
             机来保护自己的资源。因此,面对公地池塘资源中政府管理的失灵问题,一些公
             共政策塘资源私有化这一观点,他认为外部性很大程度上是出公共产权引起的,

             公共产权和制度分析者强调通过私有化的产权制度加以解决。Demsetz 认为公共
             池塘资源最终会被私有产权取代。Smith R 也认为私有产权是避免“公地悲剧”
             的唯一方法。
                 市场化的核心基础是产权明晰,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管理地下水

             资源不会出现失灵问题。一般而言,普遍性、排他性、转移性、强制性是有效地
             产权须具备的四种特征,其中转移性要求产权所有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交易;
             强制性是指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由于地下水资源没有固定的边界,

             因此,仅通过私有产权难以有效配置。即便在取水许可中通过设置确定时间、范
             围和地点的方式对其实行私有化,但其保护对象只是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单位资源
             并非整个的公共池塘资源,因此,难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同时,由于地下
             水资源分布广泛、开发利用成本低、边界模糊其不可分割等自然属性,造成整个

             资源系统的非排他性决定了难以将整个的资源系统划归私有,难以通过市场手段
             把地下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的外部性内部化。另外,市场化理论本身也不是完备的,

             也存在垄断、市场不完全、分配不公平和宏观经济失衡等方面的问题。
                 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就是通过引入市场手段配置当地的地下水资源。虽然
             地下水权交易的程序由农村水管机构、相应的公司负责,但少量的地下水水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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