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P. 146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查。消防行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在施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变更审核;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集
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
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
况的监督检查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同时还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对举
报、投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公安消防机构经常根据需要,在某一时期
内,针对火灾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混乱的局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例如,沈阳对存在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专项治理,去年对小化工厂、小炼油厂等易燃易爆企业的专项检
查等。
(三)消防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
公安消防部队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部消防局
是直属于公安部领导的业务局,负责全国消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消防
总队(师级),市(地、州、盟)设消防支队(团级),县(区、县级市、旗)设消
防大队(营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市公安消防机构(—般为支队)所属的
防火处负责统一领导,并由防火处下属科室具体实施,县区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部
分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派出所也承担一部分消防监督管理的职权。中国公
安消防部队中,有少数城市的消防支队属于公安民警编制(如深圳市消防支队),在
少数省市的消防机构中还存在一些消防监督管理干部属于公安民警编制,剩下的绝大
多数公安消防人员属于现役军人,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执行中国人民解
放军的条令条例,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在人事任免和管理上是垂直领导,即国家
消防局领导消防总队,总队领导支队,支队领导大队。
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法》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
落实、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依据《消防法》,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为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第一,《消防法》对部分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责任追究不够。有许多违反消防法
规的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如《消防法》虽在“火灾预防”中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
单位的职责,但在“法律责任”中却未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罚责规
定。许多设计单位严重违反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几经指出,但
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