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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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其还是我行我素,消防部门难以对其监督。又如《消防法》虽规定未经消防审核的建
筑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亦未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
出相应的处罚,导致大量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照样取得施工许可证,待到消防部
门发现,有的已留下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同样《消防法》没有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
位的职责和责任,对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法实施监督。
第二,《消防法》对许多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所设置的前置条件欠
妥当。如《消防法》第40条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工,可以并处罚款。这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在
法律文书中不好表述,是责令限期申报审核还是责令停止施工,若责令限期申报消防
审核,那么就没有停止施工,就可能在限期申报期间造成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若责
令停止施工,就属于行政处罚,又不符合法律程序。
第三,《消防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偏轻。《消防法》第43条第2款第
3项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消防部门检查时一经发现这些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复查时单位
都很自觉地将门打开,保证疏散出口畅通,但是待复查结束后,往往又将安全出口锁
闭,无法确保安全出口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安全疏散,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的恶性后果,震惊中外的克拉玛依大火就是因为几把锁头挡住了300多名儿童逃生之
路,因此,对该种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第四,《消防法》的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消防法》第43条第1款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对于
行政处分,公安消防机构只有建议权,真正实施处分的只能是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
关,操作性不强,没有真正起到惩戒作用,导致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不认真,不利于火
灾隐患的整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在现实中多
数已构成较大的火灾隐患,用警告来督促其消灭火灾隐患,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
《消防法》第41条规定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
灾危险性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于人员密度大、危
险性较大的场所,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仅靠罚款是无法阻止危险发
生的;针对责令停止举办,公安消防机构无强制权,只能下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
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而强制权只能由法院来组织实施,若等公安消
防机构按程序报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活动已举办结束,况且,有些活动是在举办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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