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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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项目存在先天性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消防监管不到位,对于消防宣传教育、工程监
理、项目安全审批不积极作为,没有按照消防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行业监管
软弱无力。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联合监
管、审批前消防提前介入等综合治理机制不完善,联动效果不明显。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不足
新《消防法》实施后,派出所从法律上被赋予了一定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按照
公安部规定授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证件和印章,并赋予一定氛围内的消防行政处罚
权,使其独立行使执法。作为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能广泛接触到辖区内的各企业、
单位与偏远的农村地区,具有对人群、地理位置、消防安全情况熟悉的优势。但目前
公安派出所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给全市的消防力量增添威力。一方面由于思
想观念偏差,很多派出所的民警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自己分内之事,不想管;另一
方面,社会上也错误地认为派出所管消防似乎是“名不正,言不顺”,积极性受到挫
伤。其次,基层派出所本身任务也比较重,工作烦琐,无暇也无力顾及消防工作,导
致受双重任务的牵制。再加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不足,不能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资源,
进行有效的管理。再次,消防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而基层派出所民警
对消防业务不熟悉,没有相关的培训、工作经验是很难胜任的。
4.社会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社会单位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
变,有利于推动消防工作向社会化管理模式的转移。但很多社会单位自我管理不到
位,没有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单位落实消
防安全工作责任,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方面社会单位受传统因素的影响没有意识到
自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地位,忽视“四个能力”的建设,与公安消防执法部门玩
捉迷藏,甚至弄虚作假,扰乱了社会诚信与和谐。另一方面公安消防部门缺乏服务意
识,只是进行惯性的定期检查工作,仍停留在原始的管理而非服务层面,在一定程度
上打消了社会单位自我管理的责任意识。
(三)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未实现与社会经济和城镇发展同步
目前,城市政消火栓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水平,直接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的
实施。根据省、市政府颁布的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
委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
准(试行)》的要求,该市对特勤消防站基础设施配备、通信指挥系统、后勤保障等
完成编制规划,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欠账问题比较突出,消防部队的装备
建设,也还远不能满足当今火灾扑救和参与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需要。消防车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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