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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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过去消防归于公安机关管辖,可以作出由公安机关专属的拘留行政处罚,今后消

             防转归应急管理部后,不再属于公安部门,自然不能再行使专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拘
             留处罚,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法》规定达到了需要拘留的违法情形的,

             只能做出警告、罚款及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消防机构过去在公安部,还
             有权行使强制传唤的行政措施。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时,消防机
             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传唤。但是行政强制传唤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是公安部门的专属行政措施。今后消防机构脱离公安部,也就不能再行使强制传
             唤措施,这必然会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应当尽早出台相应的替代措

             施或者与公安部建立职能衔接制度,以填补消防机构改制造成的制度空白。
                 3.部门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分工模糊
                 按照消防改革方案,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将存在多部门联合行使的现象。一方面,

             消防机构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后由住建部统
             一行使,但是,改革方案中只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出消防机构,并没有提

             到建设工程验收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今后消防机构仍继续持有并行使消防监督
             检查职能。另外《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也有部分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在改
             革方案中并没有提及是否继续保留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公安派出所目前

             仍然有相应的职能权限。因此,目前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及应急管理部三方共同行使,相互之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能和权限仍有待明确。

                 4.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责任有待落实
                 对于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依

             法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消防监督检查仍存在职责分工不清、责任分配混乱的情
             形。首先,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多,相互之间工作有重合,内部的各个部
             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责任划分,导致要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诿,最后不了了之,落实

             不到责任人员。其次,消防人员调动频繁也对消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的落实产生了阻
             碍。消防隐患本身就有问题曝光周期长,火灾隐患较隐蔽等特点,当火灾事故发生时

             很难认定是哪一期消防监督没有尽到责任,这也使得部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抱有侥幸
             心理,认为出了火灾事故也追责不到自身,消极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再者,在改

             制之后,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的包括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派出所三
             个部门机构。机构相互之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责任需出台法律法规去界定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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