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P. 205

第七章 消防监督检查与校园消防



               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008年10月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
               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
               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
               “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
               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

               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
               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中小学要
               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2015年,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

               要(2011—2015)》,规定教育部门要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在课堂
               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指导各
               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督导考核;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

               学校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示范校创建活动;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鼓励师
               范类院校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2015年,公安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
               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学校建立消防安全

               教育制度,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活动,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
               训课程,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教学活动。
                   上述法规和政策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和学校有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职责,企事

               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权利和宣传消防安
               全教育的义务。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教育成为新时代全体公民执行公民义务的必然
               要求。
                   (二)保证学校、师生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的需要

                   任何一次火灾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可避免的财产损失。据有关
               统计资料表明,大学里火灾比盗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高出十几倍。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在中国1000余所全日制高校中,从未发生过火灾的寥寥无几。有的学校整
               座教学楼、实验楼、大会堂被烧毁,损失了许多珍贵的标本与图书,严重影响了教学

               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烧死学生的事例也曾发生。至于在学生们的宿舍里所发生
               的小型火灾,则每年可达数千起之多,烧毁学生们的衣物、图书,烧伤学生们身体的


                                                                                           191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