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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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研究



               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针对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国家
               决定对实施十年的《消防法》进行修订,全国人大将其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并广泛
               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新修订的《消防法》加大了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场所的
               消防处罚力度,实行预防关口前移。2018年又对《消防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消

               防法》由原来的6章54条增加到现在的7章74条,其中:
                   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

               资料。”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

               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
               当停止使用。”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
               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
               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
               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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