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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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
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
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
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
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
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
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
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
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
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
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
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
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正规化建设水平提高
近年来,全国消防救援队认真贯彻《军队基础建设纲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
正规化建设和“争创先进中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尤其是2003年,消防救援队下
发了《公安消防部队大队(科)正规化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中队正规化建设
标准》以来,全国应急管理部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全国应急管理部坚持面向基层、固
本强基,不断夯实队伍建设,始终把基层建设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实施基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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