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17
第一章 税收概述
是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成员从中得到的利益无法直接计量,这就决定了国家对
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地,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
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的形式。
税收无偿性的特征是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不是与
纳税人进行利益的等量交换,国家不需要对某个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或给予其某
种特许权利,而是纳税人无偿向国家纳税。税款缴纳之后即转归国家所有,不再
直接归还某个纳税人,是一种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但从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一
般性利益关系来看,国家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为全体纳税人提供了和平安定的环
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便利的公共设施等各种服务,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又具有整体有偿的特点,即税收是国家对全体纳税人的一
般利益的返还,而不是对某个纳税人直接、个别利益的返还。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
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以后,征纳双方要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法一经公布实施,征纳双方要共同遵守。纳
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或者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照预
定标准如数缴纳税款。同样,国家对纳税人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不能任意降
低或提高预定的征收标准;并且,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有义务保证税法在一定时
期内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第二,税收的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国家税款不能随意征收,征税对象与税
款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在无偿性、强制性存在的前提下,税收
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的征收。
对税收固定性的理解不能绝对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征
税的对象、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不过,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
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新的税收制度应在一
定时期内稳定不变。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三者既有各自的内涵,又互相联系、互
相依赖。税收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其无偿性和
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税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