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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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网络舆情安全
泛认同,由于固有思想认为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就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不过只是用来监
测网络舆情的一种技术工具,更有甚者认为,应用了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就能够应对网
络舆情,严格要求网络舆情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是其中的关键,这种“官本位”的想
法和做法严重缺乏管理和服务意识。
此外,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的应用不仅仅是应对网络舆情,更应该服务于社会,监
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变化的正能量体现。因此,转变思想观念对网络舆情
监测系统的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思想观念转变的主体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主
要是网络舆情管理的领导和网络舆情监测人员,外部是网络舆情服务对象。
对于网络管理的领导,首先要深入学习中央对网络管理的精神,研究网络及网
络舆情的发展变化规律,只有深入学习研究网络舆情的传播特性,发现传播规律和特
点,提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管理理论,完善舆情监管机制,扭转官本位的思想,打破网
络舆情被动应对的局面。其次,领导要改变对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应用的认知态度,给
予充分的重视,要了解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的功能和特性,还要从宏观上把控监测方
向,让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服务的领域更宽泛。
对于网络舆情监测人员,是具体的工作人员,系统的直接操作者,舆情报告的撰
写者,除了响应领导的安排,完成本职工作以外,更应该主动研究社会积极发展的新
动态、新形势,设置监测内容来监测,并形成主题和专题进行网上发布,对网民进行
及时引导。
外部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应用舆情报告的单位和部门或公司。按照舆情报告提供的
内容,克服对网络舆情的恐惧心理,策划出具体的网络舆情解决方案和实施步骤,顺
利化解舆情危机。
(二)完善法律法规
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应用体系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此
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高效运行十分必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高阶位法律
目前网络舆情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位阶比较低,而且比较混乱,如果想要解决
问题,国家立法机构结合当前网络的发展形势和状况,综合目前出台的“《互联网文
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和办法进行整合、分类,梳理出相互间
抵触、与具体实践相违背的部分给予修改、废止、删除、修订等工作,制定出台更高
级别的网络舆情监测法律,当然要有中央立法机构统一立法,并把其推到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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