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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及方向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1. 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期是从项目
            法人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质量监督书开始,到
            工程竣工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只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了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策划决策阶段,项目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缺乏有效
            的监督措施。项目建议书是由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水利

            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
            方)组织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主管部门
            通常召集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进

            行专家评审;工程项目施工图则是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工程项
            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进
            行控制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组成人员资格标准、评审标准、可信度

            可靠性没有明确要求,评审结论的正确性缺乏有力保证,造成水利工程质量隐患。
                2.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流于形式
                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以行为监督为主,强调对项目法人等质
            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监理、施工、设计等企业资质,

            专业岗位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对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的检查。实际的监督
            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相关的检查审核,却仅限于检查的程序层面。只关注质
            量监督体系、制度是否建立,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表面工

            作,忽视了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可行,制度的执行贯彻是否到位,企业资质、人员
            从业资格与实际能力是否相符,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质量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等深层次根本问题的监督检查。
                质量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还表现在对合同管理的忽视。合同,规定了签订双

            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
            理,就是对双方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准则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管

            理。监督合同双方切实执行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职责义务,也是保障工程项目
            质量的有效途径。
                专职质检员的缺乏也使“质量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抽查”的规定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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