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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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
陪领导视察代替检查“人到现场代表监督到位”的情况普遍发生,使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处罚规定。
很多地方规定文件中,只强调了对质优者奖,如何处罚违规者却一笔带过,造成
质量监督的约束力不足。
3. 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依据不完善
自从中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但大多数是为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服务的,对数量庞大,
建设任务繁重,点多面广,单项工程概算低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
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法)执行”而一笔带过。但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在投资数额,
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建设主体与大型水利工程存在较大差距,不可能照搬大型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据。目前,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并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依据,各地规定并不相同,缺乏强制性实施细则,缺乏可
操作性和规范性,制约了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
4.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费落实不到位
按照原有规定,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
程质量监督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
用,以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家计委等部门对收费标准原则作出了明
文规定。2008 年《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此项费用的征收,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
级财政预算提供支持。然而,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相当数量的地方财政部门并
没有贯彻落实此项要求。水利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报送到财政部门后变成一纸
空文得不到批复。质量监督费的严重短缺,限制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配备,技
术设备和办公条件的更新,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得不到基本保障。
5. 质量监督管理定位不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采取的是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手段,以发现质量缺陷、
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为目的的。属于事后把关,即在事故发生后
采取治理挽救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止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不能达到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质量监
督管理机构将会疲于应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一旦发生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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