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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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三角地区水环境污染治理
一样的,水资源的开发程度也有所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的共识。有关
政府及部门并未明确组织合作,因此实现不同行政区域的协作与沟通,是现阶段
长三角地区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难题之一。“水十条”计划提出:要在污
水处理、工业废水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排放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并严格问责,
要求不同地区必须合作交流以保障水环境问题的解决,为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
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一般而言,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政府
出资是当前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的资金来源,因而补偿资金来源
是比较单一的。但是补偿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去支持水环境
生态补偿是不够的。究其原因,在中国,大多数人认为生态补偿是政府的事情,
但是污染并不仅仅是政府造成的,所以生态污染仅由政府买单是十分不公平的,
不符合生态补偿的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因而,想要满足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
需要,必须寻找多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拓宽补偿的资金渠道。除了政府之外,
那些企业以及市场等非政府组织也应当负起补偿的责任。“水十条”计划里提
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倡导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为水
环境生态补偿提供多元化的补偿资金,倡导用经济手段整改企业、居民的排污行
为,从而减少生产生活污染物的排放以降低对水的污染。
(三)生态责任分配和判定问题
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无法明确贯彻“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使得生态补偿
的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是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之一。这种问题
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没有健全的监督与责任分配体系,主观原因是相关企业以
及群众普遍生态素养较低,生态责任感不强,补偿责任地肩负与义务的履行无法
统一。由于无法明确判定补偿责任,容易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个别地区有些
企业和居民逃避补偿责任和不履行补偿义务的心理与行为,不积极主动配合生态
补偿机制的运行。
从全国到地方,生态补偿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普遍存在。针对这一问
题,先是要强化法律治理以解决监管监督难的问题,建立一个整体性、刚性的
文件以明确生态责任,并严格执行。然后是强化公民与企业的生态责任感,树立
“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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