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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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三角地区水环境污染治理



             易反映出来。”萨缪尔森将外部性描述为:“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
             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环境资源的特点决定了如果缺少制度的约
             束,区域环境问题就会遭遇公地悲剧。因为区域成员作为理性人,当其每耗费一

             单位的环境资源,而该成员只需为此付出(1/所有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其他使
             用成本由区域内的所有成员进行分担,那么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资源必然被肆意
             耗用。
                 (二)区域环境问题的区域法治化管理

                 长三角地区在过去的发展中经历过高速工业化以及人口的大量导入,区域
             内各地方政府对于环境资源保护以及污染治理重视不够,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区
             域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恶化的后果。例如,区域内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
             大量排放,农业生产中农药与化肥的大量使用和留存,使得太湖流域范围内的水

             资源污染问题日益加重。由于跨界污染的长期存在,区域内各省市之间的环境问
             题纠纷时有发生,这使得太湖流域上下游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成员在解决区
             域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分歧与矛盾越来越大。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长三
             角面临成本上升、土地资源短缺、环境承载能力下降、国际资本和区域内产业资

             本的双向转移等一系列问题,长三角地区正处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拐点。如
             果区域内各方成员不能相互协调共同找出规制的方法,那么长三角区域内层出不
             穷的环境污染事件必将成为制约长三角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进程的
             瓶颈。

                 长三角城市群内各个城市都能意识到环境保护关乎该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环境,对于区域中人类的生存与生产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每个区
             域成员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降低污染或治理污染。长三角区域内部在解决环境污
             染问题上面临市场失灵的局面,根据史蒂芬·布雷耶的理论,当出现市场失灵的

             局面时就需要政府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加以规制。史蒂
             芬·布雷耶在《规制及其改革》中总结到正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才使得规
             制得以产生。而针对环境资源的规制行为应当由政府采用政策和法律作为手段,
             对于环境资源方面公民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所以长三角区域的环境问题

             正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强的关注,迫切需要寻找到能解决区域污染问题的有效方
             法。针对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完善的区域环境管理制度对区域内的环境
             污染行为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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