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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Green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ath of Ecology in Yangtze River Delta
二、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的困境分析
(一)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之制度障碍
.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的法律制度障碍
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可以发现其间存在种种疏漏。科学
的环境法律体系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统
一的整体。中国在环境立法过程中,由于不同位阶的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制定
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以及制定主体的立法水平不同,使得现行环保法律体
系存在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的问题,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因此现有的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看似完善,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最后沦
为没有大错也无大用的摆设。
(1)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不健全
有法可依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的基础,当前中国看似构建起一
个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然则该法律体系在面临实际的环境问题需要引用法律对
之加以规制时却难以找到详尽的法律规定,抑或者找到相关规定,但却找不到相
对应的具体的行为规范以及法律后果。
一是制度设计缺少整体协调。现行的环保立法上还没有做到纵向和横向上的
协调统一,法律制度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及具体执行办法,导致环境法律制度可
执行性不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例,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对环境承载能力进
行科学的核算,通过对向水体、大气等环境排污的行为进行地从宏观角度进行调
控的环境管理手段。设立排污许可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对环境资
源进行有序的开发利用。但是现有的排污许可制度在设计上思路不明确,缺乏完
整而协调的制度与之匹配落实。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在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的地方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企业的
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基本法层面上规定排污许可制
度,但是作为配套法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只在 2008 年出台过征求意见
稿,至今尚未颁布实施。这导致在各地的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缺乏相应的具体
执行的法规,出现了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制度在现实中却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二是部分环境法律制度缺少法律后果。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例,从立法角度
来看,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然而对于不申请、无证排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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