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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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Green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ath of Ecology in Yangtze River Delta


            径。两省一市还相互配合完成了《长三角节能环保区域合作研究》报告,提出了
            统一提高区域能耗标准等建议。太湖流域江浙交界段的水污染争端最终在原国家
            环保总局、水利部的主持调解下江浙两省政府为此专门达成了《关于江苏苏州与

            浙江嘉兴边界水污染和水事矛盾的协调意见》,这说明若是存在区域性的环境管
            理机构则针对跨行政区划的环境问题加以协调,区域内各成员是针对环境污染问
            题是有意愿解决的。中国环境法学者针对环境管理领域的跨行政区域立法问题提
            出,“在跨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

            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区域性立法与流域性立法相结合,实体性
            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水量管理和水质保护立法相结合”,并指出“目前亟
            须制定的是一部综合性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框架法律”。
                 .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的行政制度障碍

                (1)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不利于地方政府行使环境管理职能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于中国地方政府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模式加以规
            定: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采用统一管理的模式,而其他相关部门对
            此可以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地方政府只对上

            级负责,缺乏横向的法定权责关系。
                (2)弱势的环保部门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环境保护部门的设立除了承担日常环境行政管理职能之外,还应当对地方经
            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对地区未来环境造成影响的事项加以监督管理。然而这一职

            能因与地方官员一心追求 GDP 增长的发展观念相左,这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在地
            方政府中备受歧视。当前行政制度安排中,环境保护部门不能独立地行使环境保
            护的职能,相反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些正常的环境执法却受到地方政府首脑个人意
            志和喜好的干扰。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环保部门行使权力的首要依据并非

            法律,而是地方政府首长的意志及其制定的地方政策,地方各级环保局局长“顶
            得住的坐不住”的现象就是现有体制下环保执法的真实写照。
                (二)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之环境执法困境
                中国自 1994 年后开始实施的行政分权制度以及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需要

            承担更多的行政职能,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获得的预算收入降低。理性人
            的地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地方官员可能采取忽视环境执法,转而一味地追求经
            济增长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除了政府机构,官员对于环境执法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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