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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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Green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ath of Ecology in Yangtze River Delta
额外经济收益,抑制环境污染行为的动机。通过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
以平衡地区间的环境成本与收益格局,促进区域的均衡发展。但是这些新兴的经
济措施的作用具有复杂性,排污交易容易产生污染转移,引起不正义的后果,在
适用的时候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相匹配。在建立财政转移制度时,地方政府要注
意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要对环保资金的流向进行专项审计,确
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避免环境执法权的滥用。
此外,当前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上缺乏强制执行力,还受到地方政府的
双重领导,环境执法容易受到地方党政官员的干预,不能独立地行使环境执法职
权。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美国的行政制度安排,将环境执法职能收归环保部门,
赋予环保机构以环境管理主导地位和优先权,同时也承认其他部门兼有环保职
能,避免部门利益冲突与管理关系不明确。针对双重领导问题,能否从制度上采
用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模式,改革各级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确
保环保部门能够不受行政因素制约地进行环保执法。
.完善官员的政绩考评和追责制度
地方官员对于长三角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策最终
需要官员去执行,环境保护的重担实际上是压在地方官员身上,要完善区域环境
执法,要着眼于地方官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地方政
府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因怠于或疏于履行其环境管理职责,造成
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对其进行追责。对于区域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负有责
任的官员,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实行离任跟踪制度,在官员离任后还应
对任上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影响承担责任。
(四)引入公众参与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公众是环保事业的推动者,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
境保护运动。”针对长三角区域环境问题,可以加强外部监督,引入公众参与。
由行政主体之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使监督主
体处于相对独立与超然的地位,便于排除行政的干扰,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进行监
督活动。
.要摒弃部门利益主体化,精英主义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保障公众的
参与
立法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因为立法涉及人民的民生,法律要有现实基础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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