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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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三角地区水环境污染治理



             进行量化考量,所以环境执法容易成为地方官员“理性地”忽视的行政职能。另
             一方面,由于地方官员为了追求升迁,各地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片面强调
             经济数据和经济指标,热衷于项目的上马,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各地地方

             政府的竞争过程中容易产生重复建设和产业同质化的现象,这些工程的开工一方
             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占用,另一方面也恶化了当地环境污染问题。

                 三、长三角地区完善区域环境法治化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区域环境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是长三角区域合作规制的基石,为了保障区域合作规制工作的开
             展,亟需针对法律制度中不完整之处加以修正。环境法律在制定和修正过程中要

             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具有“理性人”特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府际竞争的现实。针
             对中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存在上位法规定抽象化,下位法未能将抽象化的规定与
             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未能协调统一。面对现行环保法律规定
             缺少法律后果、执法程序以及具体措施的缺陷,要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方

             式加以细化,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尽快出台与长三角地区相适应的区域性环境法律法规
                 在长三角地区地方政府及官员存在理性人特性的背景下,长三角地区区域性
             的环境法律制度要从立法的角度对地方政府间的府际竞争格局加以协调,从法律

             制度上明确各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以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
             相互推诿、逃避责任,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区域环境管理的法治化。制定长三角
             地区区域性的环境法律制度要贯彻区域环境整体化的理念,对于区域环境法律的
             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设定要结合长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解决因行政区划分割带来

             的环境法治的碎片化问题,以区域性环境法律法规搭建起起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制
             度框架。
                 (二)建立长三角地区区域环境合作机制
                  .建立以区域环境管理机构为中心的区域环境协调机制

                 合理的区域环境协调制度安排可以提升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问题解决的效果
             和效率。针对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现有的协调机制主要采用联席会议的形
             式,采用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进行环境协调,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人为性。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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