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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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在列宁的思想中,法律是严格劳动纪律的最好手段,具体应当由工会负责贯彻执行。工会
本身恐怕难以制定好规则,但由于其特殊性质成为担负组织工作和纪律任务的重要机关,它所
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总之,列宁组织并且主要参与了《劳动纪律条例》的制定,并且通过作为劳动纪律的制
度载体即全俄工会组织,将劳动纪律切实实施到每个具体工人的劳动行为中去。列宁强调劳动
纪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劳动纪律的制度规范效益,改造旧社会的劳动群体,诸如旧式农奴、工
人等,力图使他们适应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需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进而巩固新
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
2. 列宁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论述
列宁重视劳动者的纪律要求,但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列宁的法制观点中鲜明的表
达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关注,具体表现在苏联立法的基本原则“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
法律”为了充分调动劳动者参加经济建设的主观能动性,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列宁
从自由从业权利、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实施女工劳动保护、禁止雇用童工、八小时工作制、工
人工资保障等相关法律来对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收入与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规定,进而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思想体系,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列宁在 1896 年就实现政
治自由的意义写道:“工人最迫切的要求和工人阶级影响国家事务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争得政
治自由,即争得以法律 ( 宪法 ) 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
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法律规定工作开始
前应向工人宣布他做这个工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资……不要让工厂视察员签署的工资表变成一纸
空文,而要像法律要求的那样付诸实施。”
1918 年 5 月 18 至 25 日,在列宁的指导和推动下,全俄劳动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了劳动保护法规。另外,列宁还号召俄国共产党加强宣传工作,使劳动者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
己应享受的权益,并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列宁关注妇女就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劳动安
全制度的制定情况,在《修改党纲的材料》中规定“凡有女工的工厂和其他企业均应设立婴儿
和幼儿托儿所,并设立哺乳室。工人在年老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应该享有国家保险
即国家征收特别税作为这项支出的专用基金。工人的社会保险包括:1. 各种雇佣劳动的保险;
2. 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保险 ( 指疾病、伤残、年老、职业病和妇女产期、鳏寡孤独 );3. 一切保
险机关都由被保险者自己管理;4. 保险方面的开支由资本家负担等。”“苏维埃政权通过立法
手续对于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实行了充分的社会保障,凡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
世界上破天荒第一次——遭到失业的人,都由雇佣者和国家给予生活保障。”
列宁领导苏维埃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时间很短,但他在继承马克思劳资关系思想的基础上,
从俄国建设和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出发,对经济文化不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发
展进行了富于创造性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列宁的劳资双方纪律约束与权益保障理论是在社
会主义制度建设实践中得出并且指导于实践发展的理论指南,这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有
企业劳动关系中平衡劳动、资本权力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
列宁关于工人自由从业权利、妇女儿童劳动保护、八小时工作制和工人工资保障等劳动保障和
保护思想对现阶段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即通过立法规制的形式对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