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测量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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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测量技术控制
和结构工程师,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规
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当分项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质量合格后,再由质量
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种是政府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以法国等国家为代表。
法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由第三方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法国的质
量监督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质量检查公司,质量检查公司必须保持其第三方
客观、公正的地位,不得在国内参与质量检查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法国的质量
检查公司均配备完备的质量检测仪器和设备,制定完善的质量检查程序和规章制
度,以保证检测数据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工程建设完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告质量检查公司及参建各方。
第三种是政府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以德国
等国家为代表。德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等对工程建设过程和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二是由政府颁发建筑工程
的施工许可证等;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审查监督公司派出质量工
程师(Quality Engineer),对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实施强制性监
督审查。
2. 国内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279 号)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开始
于 1986 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1984 年 9 月 18 日发布),原水利电力部于 1986 年成立了水利电力基
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自此我国开始实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1989
年 4 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建〔1989〕1 号),
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政府质量监督”的概念,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是各
级政府部门的职能,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1997 年 12 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7 号),
正式形成了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确立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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