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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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时代新农村建设下的乡村社会治理

            村民自治制度所充当的利益表达渠道的角色,更不能否认其在促使村民权利意识觉醒方面

            的价值,以及其整合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进行自我管理方面所发挥的治理功能。
                 乡村本质上是农村社区共同体,农民群众“生于斯,长于斯”,在这里进行社会交往
            和建立各种社会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区类型,乡村本来有很多社区性的公共事务,比

            如纠纷调解、社会救助、防火防盗、安全保卫、捐资助教、修桥补路等等。据相关资料显
            示,上面提到的很多公共事务在传统社会都是非政治性的,都是通过社区内部成员通过协
            商自治来实施的。而当前,很多事务却几乎都被纳入“人为”的体制性事务的范畴,使得

            乡村公共生活被过度政治化。村民自治被作为民主政治的起点和突破口而大加赞扬并大力
            实践,对其政治意义的强调遮蔽了其本来应有的社区治理功能,并进一步阻碍了这种功能
            的有效发挥。实际上,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直接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规范性的协商
            讨论和利益博弈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广大农民群众不管是做决策还是商议具体问题都可

            以采用协商对话的方式来解决。
                 从理论上来说,协商是基于内在被承认的同意,而不是基于强制,所以以协商程序为
            基础的民主不但有利于培养人们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效化解社会治理中的利益冲突,而

            且有利于达成一种相对均衡和稳定的合作秩序。这种合作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心灵归属和情
            感慰藉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里,人们之间的信任度高,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对此,德

            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中有过精彩描述,他认为,“共同体是
            指那些有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体现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亲密无间、
            守望相助、服从权威且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构建乡村

            社会共同体有利于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交往,而且能够提升乡村的社会资本存量,拓
            展交往的公共空间,减少各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乡村公共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发育与
            成长,解决乡村社会治理的认同冲突,最终实现乡村社会整合。

                 从实践上来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深入推进,乡村社会利益和思想多元化的趋势日
            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重新发掘协商的价值,激活乡村民主,显
            得非常紧迫和必要。因为民主协商是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式,不管是乡村公共事

            务还是农民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从代际的视角看,50
            后、60 后的农民整体上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和自主参与意识不强,臣民意识较重,

            很多时候希望基层党政组织和干部替他们做主解决问题。与他们不同的是,80 后、90 后
            新生代农民整体上受教育程度较高,再加上有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经历,见过
            世面,所以民主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或经过

            程序性的民主协商方式解决。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代际之间的区分只是总体上的概括。
            但是,基本的趋势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送法下乡以及电视、手

            机、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普及,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提高了,对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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