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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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变化之中。中国乡村社会不同于这三种类型,大体有以下特点:

                 第一,村级“政社合一”。中国在 1958 年开始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
            即公社将生产与社会管理统一掌握到政府组织手中。1964 年之后,这个体制将一些管理
            权力逐步下放到生产大队、生产队,最终于 1980 年代解体。此后,我国村一级的“政社

            合一”体制长期未变,只是具体形式在各地有所差别,例如,有村土地管理职能被行政村
            与村民小组之间共享,其中重心又有所不同。第二,在村级“政社合一”体制中,不论农
            业用地产权还是公共土地产权,都归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社区共同共有产权”。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农村实行耕地承包制,土地产权实际上在村社与农民家庭之间实现了分
            割,分割后的权利配置重心在各地又有所不同,农户的土地财产权强度不高,权利边界不
            清晰。第三,农村自主经济组织不发达。中国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有鲜明的官方推动色彩。

            合作社的数量庞大,正好证明合作社的意义不重要。真正运行规范的合作社数量很少,应
            该不超过总量的5%。对比欧美农民合作社,中国合作社对农村社区服务的功能基本没有。

            其他现代类型的农民自组织系统基本没发育。第四,在“政社合一”体制中,农村社区公
            共服务的财务支出原则上由村社自己承担,但实际上政府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只是没有形
            成正式的制度安排。取消“三提五统”后,集体经营收入、乡绅捐助、“一事一议”收费

            成为村社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均未形成稳定收入,更未建立好的公共财政规范。第五,
            在“政社合一”体制中,我国有村长直选这个制度安排。但是,官方安排了一系列做法,

            基本确保了村党支部是主要的公共权力行使机构,村委会在多数情况下受党支部节制。这
            种格局下的民主选举制度与城市惯行的民主制度并无重要区别。第六,村委会设置的层级
            通常与农村宗法共同体单位不尽一致,但村民小组设置层级与宗法共同体单位有较高的重

            合性。由于历史上人口迁徙因素的影响,这种这种重合性在北方与南方地区也有较明显差
            异,南方一些地区的重合性更强。按照 Dunbar 指数关于熟人社会的理论,村民小组或“五
            服”规模的宗法共同体,均大体符合熟人社会的定义。于是,在规模上超过宗法共同体的

            村委会选举时,通常会产生宗法门派竞争,或其他类型的候选人竞争。这本是选票民主的
            惯常情形。当与宗法共同体单位的规模比较一致的村委会选举时,则不容易发生候选人之
            间的竞争。选票民主在这个层级上实施,并无实质意义。第七,因为大多数农民在农业领

            域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其中又有一部分农民没有通过非农就业得到补充收入,使中国农村
            存在较广泛的绝对贫困现象。如果以年人均收入 6000 元这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做判断,中

            国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应该在 2.5 亿之上。这个规模的贫困人口单依靠公共财政扶持脱贫,
            既无可能,也不公正。就业不充分引起的贫困主要应通过改变劳动力配置来解决问题。在
            贫困人口为主的农村社区,如同他国类似社区,必然存在各种依附关系。第八,以农村基

            础设施为主的农村公共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均衡的现象。一些农村地区的高等级铺
            装道路过多,道路使用频度低,不利于农田大面积整合利用。还有一些地区的村庄,政府

            提供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利用程度低,形成投入浪费。但农村地区的教育卫生事业普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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