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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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概述

            当面对专业且抽象的法律规范以及庞杂且繁琐的法律程序时,更是难以对自身诉求和权益

            维护进行有效且充分的表达。以上治理主体方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对推动乡村社会治
            理与法治化建设产生了直接影响。
                 2. 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立法不完善,基层组织架构庞杂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除了国家所制定的宪法、民法典
            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也
            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但回归现实情况,乡村法治体系标准总

            体上仍低于社会整体法治化要求,且在某些领域不乏立法盲区,直接造成村民在遇到部分
            问题时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
                 一方面,受限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乡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其基

            层政府所制定的章程、规范等质量可谓良莠不齐,修订更新的速度也是极为滞缓,其中更
            有甚者,所制定的部分村规与现行法律法规背道而驰,造成立法、用法、执法过程中的冲

            突现象。除此之外,由于部分法律规定的内容缺乏详细的解读,加之乡村基层干部、村民
            等社会群体的理解能力有限,无法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结果只是走走过场,做做表
            面文章。

                 另一方面,乡村基层组织架构庞杂、层级过多,变相阻断了村民表达自身诉求的有效
            途径,使得“上情难以下达,下情无法上传”。而由于乡村基层组织权责、职能划分不清,

            屡屡出现村“两委”互相掣肘、推诿塞责等问题。此外,依照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而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却并未出台明确的含义解释。随着乡村社会

            的不断发展,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沟通运作效率低、信息传
            达失真率高等问题。这种由于组织架构和体制职权的不健全,让乡村社会治理逐渐出现行
            政化、官僚化倾向。

                 3. 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缺乏法治意识,司法诉讼成本高
                 自古以来,我国的乡村社会都带有浓厚的“乡土特色”且具有地方社会文化传统。村
            民作为其中最基本的构成元素,通过血缘和地缘纽带的联结,形成具有“初级关系”的社

            会共同体,进而构成人际互动和人际交往都极为紧密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中的社会成员
            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内生秩序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内生秩序机制”仍让部分村民秉承着“长幼有序”“重男轻
            女”等传统小农思想观念。以“情义伦理”为本位的主观认知和部分乡村基层干部的“私
            权滥用”,使得在基层乡村治理过程中,屡屡出现“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等不

            良社会现象。若此类现象不断蔓延,只会让越来越多的村民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也自
            然不会期待“法治”所带来的公平与公正。乡村社会的法治文化基础尚未稳固,村民缺乏

            法律信仰,乡村缺少法治氛围,而乡村社会在法治环境的构建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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