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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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思考
在 1979 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规定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公众参与制度。
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
五、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性
(一)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
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
价中的重要地位。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部分,“环保靠公众”也体现了公众参
与的重要性。
(二)公众参与的特殊意义
公众参与实质上是群众路线的表现形式之一,公众参与和群众路线在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的实践中是互融互补的。“项目能不能上,多听听群众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
众参与最能体现坚持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的理念,它强调了解群众的看法,听取群众
的意见,让群众直接参与决策。
(三)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行使环境权的载体,同时也是公民环境权的具体的体现
形式 [1],它可以增进与公众的对话,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加强公众对规划或建设项
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其在实施、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权益威胁的监督,保证了环
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可
持续发展。
合理、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改变社会力量的
功能缺位和主体缺位,因此,有专家提出,要强化公众参与,让环评在阳光下进行。
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缺陷
(一)公众可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狭窄
从法理学上来说,环境权属于人权之一,任何人针对任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事项都
可以参与评论,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把这些范围缩小了。例如《环境评价法》
中对公众可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规定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
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从这里可以看出,很多对造成环境不良影响较小的项目则不在公众
参与的范围之内,且影响程度的大小又缺少相关指标,也缺乏保障机制,造成严重的滞后。
(二)公众主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意识较低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城镇人群的受教育水平比农村人群受教育水平要高。因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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