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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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思考
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
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此类评价属于在事前作出预测的预断性评价,但是该评价制度不
是简单地通过环境评价来了解工程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而是“要求可能对环境
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
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规划、开
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内涵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一环,“公众参与”虽然受重视程度高,但学界对其定义
众说纷纭。笔者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参与主体(公
民、法人、社会团体、行政组织等其他团体组织)在其权利义务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当然在不同的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对象,“公众参与”又
有不同的内涵和意义,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对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有关民众的意
见、建议进行征求或采集,这一项主要由项目主体来完成;其次是在设计规划过程中,应
及时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群众进行通报;最后是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民众之间,
进行意见交换,达成符合多方利益的方案。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是环境评价制度的关键,它具有以下重要作
用:首先,有效地让公众了解项目。环境是公众所共同享有的,关乎公众的生存与发展。
公众参与其中了解项目,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其次,确认所有项目引起的重大环境问
题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得到辨析。一个项目的实施必然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或个人,如果各
利益冲突方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的交流与辨析,不仅在程序上显失公平,也会给项目的进
展和完成带来一定的隐忧,在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其不良后果尤为明显。
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我国现状分析
(一)环境权理念的提出
环境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要求其所置环境资源具有基本生态功能
的权利。环境权的提出和研究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第 21 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了公民环境
权的部分内涵。紧接着美国密歇根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
共委托论”,于是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
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
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公民环境权,即公民对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它既是一项
实体性权利,又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从实体权利方面看,它包括:①优良环境享有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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