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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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保护问题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分析

            做硬性的要求。今后应加强这一领域的方法论研究,相信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发

            展和完善,这类规划不久也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评价对象。
                 2. 规划环评的深化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这是十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

            重大的进展。这部法律力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评价进入到战
            略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步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 SEA 中,指标用于衡量、
            表征、描述环境现状,预测环境影响,比较不同可选方案的环境效应,跟踪监测战略行为

            实施后的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其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差值。
                 评价指标是 SEA 内容的定性与定量化表现形式,而评价方法是对指标进行分析、预测、
            得出评价结论的工具和手段,二者共同影响着 SEA 的质量。而这两方面正是目前 SEA 的

            薄弱之处,指标体系的建立更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显著,只
            能建立笼统而概括的通用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因此,

            一方面,应通过组织优秀的 SEA 专家和工作人员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
            SEA 实践研究,进一步开发适合国情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方法学和指标体系。另一方面,通
            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 SEA 评价指

            标体系。
                 3. 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在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会有不同的公众参与,这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专门的规定之外,2006 年 3 月环保总
            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效的公众参与可使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制定

            的环保措施更具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过程也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
            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公众”是指那些对于拟议活动的环境后果特别关心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团体。通

            常将公众分为四类:一是直接受拟议活动影响和生活在邻近地区的个人或团体;二是环境
            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团体;三是能够从拟议行动或项目中获得利益的个人和团体;四是
            一般公众中的部分人,主要指非政府组织或其成员。在开展公众参与时,要充分利用各种

            协会和团体来吸收个人作为参与者、当事人或评议人。
                 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公众参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方面,对于战略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还处于探索阶段,使得公众参
            与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战略环境评价中存在参与深度、宽度
            不够、参与意识淡薄和参与效果欠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战略环境评价程序的完

            善和实施效果。因此,开展规划层次公众参与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对于提高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显得十分必要。

                 《物权法》的通过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确立了地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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