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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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保护问题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分析






                         第二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要点的相关思考




                 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过程

                 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建立有一个历史过程。1973 年 8 月我国在北京召开了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拉开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1979 年 9 月我国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
            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并正式确

            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1986年3月我国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同年 6 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前者对环境影响评价

            的程序、内容、审批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至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逐步规范,确立
            了审批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业政策,符合地区总体规划
            布局和环境区划,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符合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应用范围稳步扩大,从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
            建设项目,从传统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扩大到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中完备起来。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和立项管理程
            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提出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的要求,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致使一些本应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产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1996 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

            题的决定》(国发 [1996]31 号)中明确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
            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
            制度。”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253 号令),该

            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
            任等都明确的规定。2002 年 10 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该法在总结近 30 年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评价范围、评
            价层次、分类、评价原则和内容、评价程序及各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全面规范,初
            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 30 多年实践,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法规逐步配套,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律规章所组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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