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创新
P. 59
资源勘查与探矿工程技术
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协调社会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管理。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
管理都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该法的第 13 条中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
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这一条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
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作了原则规定。这也是各单项法和
行政法规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等
作了更明确、更详尽的规定。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对象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
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内容、审批的法律程序、跟踪评价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参与环
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
任,并首次提出由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弥补了过去环境保护法规中行政处分不明确的缺陷。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 47 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
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 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
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