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53
第二章 检疫规程
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
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绒、血液、角的产地
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羊、骆驼、鹿、羊驼等反刍动物。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绒、血液、角。
143
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