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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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2.2.2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2.2.3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反刍动物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 户 )。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5 临床检查健康。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 原毛、绒、血液、角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 3.1.3—3.1.5 的规定。
3.2.4 原毛、绒、角按有关规定消毒。
3.2.5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真实、完整;
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进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反刍动物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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