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55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动物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
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
测报告。
4.1.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
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
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
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
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 原毛、绒、血液、角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
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2.3 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
4.1.2.4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
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
验室疫病检测报告。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45
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