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52
数量不足 10 头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
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
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
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险分级管理不符合规定、畜禽
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
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生猪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
申报检疫。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
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
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等规定处理。
142
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