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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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的饲养场 ( 户 )。
                 3.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5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6 临床检查健康。

                 3.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

            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报告。

                 4.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

            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

            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

            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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