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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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
            统。

                 5.1.2 原毛、绒、血液、角

                 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
            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反刍动物

                 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

            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

            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反刍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

            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1.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

            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

            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6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等规定处理。

                 5.2.1.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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