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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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5.2.2 原毛、绒、血液、角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时限不在有效保护

           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

           申报检疫。

               5.2.2.3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

               5.2.1.3—5.2.1.6 的规定处理。

               5.2.2.4 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5.2.2.5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货主对动物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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